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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廉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企业文化里注入诚信廉洁的文化价值观,成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作商是指任何与公司及区域公司(项目)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商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服务商、施工单位、合作媒体、合作金融机构等;往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出售或从公司采购商品,或以任何形式服务于公司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区域公司(项目)所有员工。

第二章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当注重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任何弄虚作假、不诚实行为都是不廉洁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为完成考核任务粉饰销售业绩的行为;虚构简历、职务、职称、待遇的行为;或其他弄虚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二)以婚丧喜庆事宜借机索取下属和合作商给予的财物;

(三)用公款支付与职务无关的娱乐或其他活动费用;

(四)在与本人岗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报销个人消费费用;

(五)奢侈浪费、大肆铺张,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活动,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七)其他损害公司形象、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切实维护企业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等;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行为;

(五)截流应当入账的收入资金,私设单位“小金库”;

(六)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在设备、物资采购及其它经济活动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七)未经公司授权批准,擅自发放奖金、实物及其它福利待遇;

(八)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决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未经公司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

(二)索取、接受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委托合作商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委托合作商出售房屋、二手汽车、设备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合作商财物;

(四)与合作商以麻将、棋牌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变相获得利益。

(五)利用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公司批准,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任职务,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客户、用户及其它业务关系人吃拿卡要,索取或收受经济利益;

(九)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十)其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员工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人岗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

(二)将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人工作岗位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 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本人应当如实向上级和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书面报告,申请回避。

第九条 公司员工贯彻落实本制度规定的情况,廉洁管理作为经营管理层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作为员工考察、晋升、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所属区域公司(项目)应当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公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驱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廉政责任制,将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单位、个人。各区域公司(项目)总经理为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各级管理人员对下级员工负有廉洁教育及监督职责。

(二)廉政责任人负责廉洁管理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对单位内出现的不廉洁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举报,并对这些不廉洁行为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三)廉政责任人职责包括:廉政责任人必须以身作则,成为下属廉洁自律的典范;监督和规范本单位的员工廉洁自律;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廉洁教育和培训;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不廉洁行为,不得隐瞒,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和运营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处理;落实公司及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从廉政建设出发,应做的其他事项。

(四)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廉洁教育。常规廉洁教育办法:要求将廉洁教育常规化,在各业务单位予以日常宣讲;临时(专项)廉洁教育会、新员工廉洁教育培训等。

(五)公司员工应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并相互监督。公司员工发现违规违纪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举报。

第十一条 廉政述职

(一)将廉洁履职情况纳入公司/区域公司(项目)经营管理层的年度述职报告中,并记入个人档案。廉政履职内容包括个人及所属中心、区域公司(项目)的廉洁从业情况以及对下属加强廉洁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1、个人、团队执行廉洁管理制度的情况;

2、个人接受公司奖、罚情况;

3、对公司监察案件的执行跟进情况及损失追回情况;

4、对监察、审计报告、综合检查的整改情况;

5、重大事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

6、主动提供、查处所属中心、区域公司(项目)廉洁问题的情况;

7、个人、团队接受礼品、礼金上缴情况;

8、本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9、分析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廉政履职内容结合公司年度考核实行;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廉洁管理制度事件,可由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各区域公司(项目)审计监察部门/综合管理部负责查处,并结合本制度进行处罚。各区域公司(项目)审计监察部门/综合部门所查处的违规违纪事项需报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廉洁从业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廉洁谈话或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按公司惩罚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调岗、降级、降职、撤职和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廉洁谈话:廉洁谈话是内部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也是避免和减少各层级管理者和员工犯错误的重要途径。

(二)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管理者、员工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受到降职处理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六条 受到撤职处理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担任原职级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担任原职级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处罚细则

第十七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事故大小及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可选择“通报批评、降薪、降级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收缴违纪所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扣月绩效”等一种或数种处理方式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接受贿赂,吃“回扣”,收受小费/红包,敲诈客户钱物等,除行政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同时扣月绩效500~10000元(从处理决定下发之月起扣应扣金额,本月(年)绩效不足以扣发的,应扣余额部分下月(年)扣发,应扣金额累计扣完为止。下同)。

(二)因工作业务关系,对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含公司及所辖各区域公司(项目)、部门、个人)的公务宴请、外出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的邀请,应经上级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参与,否则对责任人行政处分,并从月绩效中合计扣发发生费用10~100%的款项。对参与“部门交流沟通”以内的活动不属此项处罚范围。

(三)因工作业务关系,任何单位或个人所送礼品、礼金在拒收无效后必须主动上交,不得擅自归个人所有,对查出未及时上交所收礼品(金)的员工,除行政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扣发月绩效。扣发金额为所收礼金、礼品的价值2~3倍。

(四)在各项成本、费用支付中,出具虚假证明资料,或在虚假签证及其他虚假资料上签字的,除行政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同时扣发月绩效500~10000元。在虚假资料上签字的,即使无证据证明签字者收受贿赂,仍应对其按虚假成本、费用金额的10%扣发月绩效。

(五)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有意刁难合作单位或者工程承包人的,除行政处分、收缴违纪所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扣发月绩效500~10000元。

(六)外出办事或接待客人所产生的费用不如实报销,虚报多领的,需行政处分,追回违纪金额,并同时扣发月绩效,扣发金额为发生额的2至5倍。

(七)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相关单位或人员代办私事有违规违纪行为的,除行政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外,扣发月绩效500~10000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可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袒护,积极主动配合处理,认真吸取教训并切实整改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十六条处罚的基础上,加倍严肃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转嫁责任的,扣发月绩效或年终奖5000~50000元。

(二)对监察的调查不配合、不支持的,扣发月绩效或年终奖5000~50000元。

(三)发生问题后不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扣发月绩效或年终奖5000~100000元。

(四)对个人(含配偶、子女及其他关联人)接受的贿赂、馈赠等进行转移、藏匿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扣发月绩效或年终奖5000~100000元。

第二十条 下级员工发生违规违纪事项时,相应的上级领导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廉洁管理制度、不实事求是、不客观公正的监察人员加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廉洁管理规定者,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

第六章 举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建立下列举报监督机制,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牵头,建立多渠道监督举报机制,主要包括:

(一) 举报电话:023-87888593

(二)电子邮箱:lj@cqhyt.com

(三)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5号海怡天和(海怡天实业审计监察部)

邮 编:40800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重庆海怡天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